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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执法
发布日期:【2009-3-5】 来源:【系统管理员】
36、问:人防是否有执法部门?
答:市人防办于2007年8月组建了人防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的职能:积极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全市人防“结建”建设项目的落实;适时对已建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和人防通信设施、人防警报设施的完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承办人防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市人防执法监察大队的举报、受理电话:2211316,欢迎广大群众对人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同时也欢迎对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37、问: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8、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如何处理?
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39、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实无法补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0、问: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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