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防办〔2010〕6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生产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书》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为贯彻执行国人防〔2009〕32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防办研究决定,原准入福建市场经营的所有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于2010年5月1日之后一律不得在福建省承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经营业务。在此之前,已经签订业务合同或正在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安装验收。 望各设区市人防办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