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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使用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29】 来源:【系统管理员】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合同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省内企业,应自觉使用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MF-2009-003)。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采用四联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制,由福建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提供,并登记流水号。
附: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http://www.ptrf.gov.cn/bgxz/qtbg/
)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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