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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
根据国人防[2006]58号、闽人防[2008]36号和[2009]43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莆田市防护设备市场,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现就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莆田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称定点企业),必须是经过福建省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
二、定点企业在我市从事经营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活动的负责人必须持有定点企业法人委托书,并提供施工队伍相关资料以及企业年检合格证书到市人防办登记报备。
三、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销售安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备莆田市人防办。凡未以定点厂名义签约的合同,均视作非定点厂生产的产品。定点企业必须于每季度末向市人防办提供本公司在莆田销售和安装的工程项目名称及防护设备一览表。
四、定点企业必须在资格认定证书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防护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必须向订货单位提供产品出货单和运输凭证。严禁非定点企业安装防护设备。
五、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所有预埋角钢门框应在工厂平整台座上焊接成形,按照图集加焊临时支撑,运输过程防止变形,杜绝在工地现场临时拼装。
六、严格执行福建省人防办《关于试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指导价格的通知》(闽人防办[2009]46号)有关规定,禁止采取故意抬高或降低防护设备产品价格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防护设备经营市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
七、定点企业的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产品醒目位置悬贴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防护设备面层统一采用天蓝色、门框采用中灰色油漆覆盖。
八、定点企业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使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紧密衔接,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关于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规程的通知》(闽人防办[2009]65号)要求,做好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
九、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定点企业必须委派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到达工地现场参加验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验收后,定点厂应建立有关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质保单,每一樘防护设备完整的生产和安装的质检记录等。
十、定点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制度,向使用方提供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并指导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单位制定维护保养措施。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定点厂负全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免费保修。
十一、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不按闽人防办[2009]46号有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并限时整改到位,发现两次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和安装资格,并上报省人防办定点厂管理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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