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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200903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9-06-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林震辉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权属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你对人防工作的关注,您的建议很好。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人防工程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利用国家拨款、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依法向社会筹集的各项人防资金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如各级政府人防指挥所、公共人员掩蔽所、疏散干道等各种人防工程。二是利用依法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修建的公共人防工程。三是建设单位按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前两类产权属国家所有没有疑议,对于第三类“结建”工程权属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一直存在争议。
    2008年,我办联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市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前往湖南省、重庆市等地进行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的调研。今年,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也对福建莆田信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莆田市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产权专题调研。
    通过与调研对象的交流探讨,多数意见认为“结建”工程产权应属国家所有。“结建”工程虽然不是由国家直接出资,但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由国家依法取得,其产权应属国家所有。
也有的认为产权应归建设单位所有。其理由是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出资,其产权和使用权应当归建设单位所有。
    还有的认为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其理由是防空地下室是小区配套设施,其造价已纳入总成本。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完小区物业后,防空地下室实际已卖给了购房者,则小区购房业主应共有防空地下室产权。
    由于产权归属涉及政府、建设单位、业主三方重大利益关系,在国家立法,特别是《物权法》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果盲目对人防工程进行确权,必将产生一系列遗留问题。房管处的意见是人防部门可以先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产权证待国家立法有明确界定后再办理,市法制办也认为目前办理人防工程产权证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省人防办正在调研该方面工作,因此在现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前提下,为促进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平战结合利用,先暂行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
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由使用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同时必须履行人防工程维护保养的义务。使用权最高年限可综合参考土地使用年限、地面建筑用途和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三个因素后确定。平时使用收益以人防工程建设成本是否公摊为原则进行分配,建设成本摊入商品房价格的,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未摊入商品房价格的,归建设单位所有。
    以上意见是我办根据现有法律对人防工程产权界定较为合理的理解。界定人防工程的产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建设资金的性质为基础,通过立法来实现。期待国家立法能尽快对人防产权进行明确界定。
    谢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李剑华
    联 系 人:郑德泉
    联系电话:2395052
    附:关于人防工程权属认定问题的考察报告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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