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2003)房20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规定,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未设立人防办的县,其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均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纳入该县的预算管理。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闽价[2002]房13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