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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防办〔2011〕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转变部分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促进人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人防行政审批管理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及闽政[2011]9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设区市及所辖的县(市、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由本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榕单位的仍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现就做好这次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相关衔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2011年11月30日前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并已进入受理程序但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有关申请项目,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完成。审批的规范性表格格式可采用省人防办编制的《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
二、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要严格依法审批,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批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人防行政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遇难以把握或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四、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将本通知转发给所辖的县(市、区)人防办。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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