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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8】 来源:【系统管理员】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1〕国人防办字第118号)的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37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按照此暂行规定执行。凡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6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暂乙级、丙级四个级别。

  (一)甲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监理单位独立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监理单位独立承担过3个(含)抗力等级6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暂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监理单位独立承担过3个(含)抗力等级6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四)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1名以上)。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暂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6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暂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附件一)一式六份;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技术职称证书、经过再教育的人防岗位培训证以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六)人防工程监理业绩;

  (七)监理业务手册(附件二);

  上述材料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加盖公章后,复印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经设区市、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暂乙级、丙级资质的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季度末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省工商注册的监理单位可直接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除丙级外,申报上一等级监理资质的,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是指在现级别期间承接并完成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以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依据。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两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持申请报告和本规定第八条(二)~(五)款的有关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在资质有效期内,监理单位能遵守工程监理有关法规,符合本规定的监理单位资质要求,企业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无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甲级、乙级监理单位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暂乙级、丙级监理单位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申请时应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三)纠正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类型、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监理机构应按不少于《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三)的要求,配备具有人防岗位培训证的监理人员。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件四)行为的,应责令整改。对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应作记录和告知,送达《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附件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公布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人防信息网上公布,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起,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完成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防护专项监理专篇。

  第二十四条  省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入闽承揽业务,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闽备案手续。

  第五章  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其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核发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具有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核发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未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直接申办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数量以上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省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申请暂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七条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参加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办《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实行年度岗位培训再教育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当需要更换监理单位时,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持申请报告、岗位培训证、新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原单位解聘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到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一名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或在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间内承揽新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

  (四)监理的人防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五)因监理失职造成人防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六)一年内不良记录超过三次或资质有效期内累计不良记录公布期限超过两年;

  (七)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达不到资质规定的标准。

  (八)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其它行政处罚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履行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doc
  附件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doc
  附件三: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doc
  附件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oc
  附件五: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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